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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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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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25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3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化區𦰡拔里牧場一之九號 |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及第6條第4款及第11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11月4日派員稽查,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及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現場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如下:1.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10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3.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自動洗車設備:(1)加壓馬達未達15匹馬力。(2)入口處未設置告示牌。(3)噴水口間隔大於五十公分。(4)未設置水表或電表。規格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二、附表三規定,記4點。4.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涵蓋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032-01號)登載之堆置場X006、X007,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22點。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4-12-12 |
2 | 2022-04-12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化區牧場一之九號 |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0年4月12日派員執行環保署下放名單稽查,稽查發現貴公司瀝青廠場現場缺失,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點如下:(一)、貴公司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車行路徑色差,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扣4點。(二)、堆置區土堆未覆蓋防塵網達80%,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扣4點。(三)、出入口未設置清洗設備至車輛出入造成路面色差,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扣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8點。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6-06 |
3 | 2019-08-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永康區龍埔街430巷口旁空地(埔北段55地號) |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熱拌瀝青混凝土及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業,經本局於108年8月3日派員前往永康區埔北段55地號査察,發現貴公司將工程刨除瀝青廢料貯放於案址空地內,惟現場貯存設施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10-16 | |
4 | 2018-05-1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化區那拔里牧場一之九號 |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及第9條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8日派員稽查,貴公司(管制編號:R8903529)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2),現場查核缺失如下:1.廠內堆置場採防塵網,覆蓋未達80%,扣4點;2.車行路徑車輪痕跡明顯路徑髒污,扣4點;3.公私場所出入口未設置加壓洗車設施,扣4點;4.出入口路徑髒污致路面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7-13 | |
5 | 2017-09-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化區那拔里牧場一之九號 | 永鵬瀝青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之事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2日至該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將集塵灰(D-1099)露天堆置於貯料倉下方及廠後方空地,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集塵灰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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