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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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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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1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請於113年6月25日期限屆滿前,提具改善證明文件(清除該土地上堆置物後之照片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 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彰化縣 | 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1135)962地號 | 益群豐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縣二林鎮鎮安段(1135)962地號堆置土方,經本縣 環境保護局於113年2月19日派員現場稽查,發現現場填(堆)置土方長約600公尺,寬約300公尺,高約2.5公尺,換算堆置 量約為45萬立方公尺,依據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第五批第二類堆置場之 規定:「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 污染物質堆 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 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該土地堆置之土方已超過上開 規定,惟未先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即行堆置,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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