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金達清運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19-04-2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大發路219號 | 金達清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款附表一項次十三規定裁處。 貴公司從事資源回收業,經本局108年4月26日派員至本市仁德區大發路219號貴公司回收場稽查,現場發現碗型容器積水未妥善清理並已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現場立即採集並拍照存證。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14 |
| 2 | 2019-03-28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北區北門路二段五四七巷七八弄一六號一樓 | 金達清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作業,並領有台南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5南市廢清乙字第138-1100030-00號)經本局108年3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於本市仁德區大發路219號私設貯存場進行所清除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分類回收作業,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21 |
| 3 | 2018-09-1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大發路219號 | 金達清運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 本局於107年9月10日派員稽查,於本市仁德區大發路219號貴公司場內花盆底盤,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業經本局攝錄影存證。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2018-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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