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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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8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平區安平商港 | 鑫泉建材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KEN-2232柴油貨車經查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於稽查日前一年內未有排煙檢驗合格記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4-11-15 |
2 | 2018-06-22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7月27日。 | 臺南市 | 臺南市南區濱南路491號 | 鑫泉建材行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2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貴商號所有87年5月出廠(第2期車)的**-4582號自用小貨車,於107年4月25日行經本市安定區安吉路三段往西方向路上,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7年6月7日前到檢,又因故申請並經本府同意展延檢測期限至107年6月22日在案,該車輛於107年6月22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6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6m-1。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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