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7-0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二段21巷10號前 | 禾光企業社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2。 本局受理人民陳情反映,並於113年7月9日上午11時33分許,查見禾光企業社登記所在地,本市中西區海安路二段21巷10號前,有違規排出垃圾或一般廢棄物情事,相關影像已擷錄存證。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是 | 2024-09-26 | |
2 | 2024-06-09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中西區海安路二段37號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修正規定第2點附表項次2規定裁處。 案經本局於113年4月27日23時40分派員至本市中西區海安二段37號,執行噪音陳情案件稽查,經查噪音源為營業場所產生的噪音,現場測量結果60.3分貝,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該區夜間時段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規定,後續本局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限期改善通知書通知其限期於113年5月27日完成改善;本局後於113年6月9日再次派員至陳情人指定地點(同第一次測量地點)複查其噪音改善情形,經現場量測得均能音量54.2分貝,背景值47分貝,修正後得均能音量53分貝,仍未符合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夜間時段營業場所之噪音管制標準52分貝,有噪音管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照片可稽。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逕行告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是 | 否 | 2025-01-09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