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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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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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五路58號 | 隆菖科技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製程使用後之原料空桶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逕行交付一般資源回收者清除。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2-27 | |
2 | 2023-11-2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3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五路58號 | 隆菖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項次七、及附表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從事塑膠射出及真空電鍍作業,經本局人員於112年11月23日於貴公司周界下風處依環境檢驗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空氣樣品乙袋,經異味官能測定之檢驗值為35(標準值30),未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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