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4-1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三段501巷內 | 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貴公司於違規地點進行土方清運,車輛進出將泥土拖帶致污染路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5-21 | |
2 | 2022-12-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2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三段五○一巷一二五號 | 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26日督察博全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現貴公司未申報:(1)110年7月至111年7月原料使用量,及未申報110年7月~11月,111年3月~7月收受廢棄物貯存量;(2)未申報或申報錯誤110年1月至111年7月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紙混合物(D-0699)及廢木材混合物(D-0799)產出量及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本局裁處罰鍰,並限期於111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在案。惟經本局111年12月8日查貴公司迄今仍未完成前揭申報缺失之改善,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 已改善完成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12-20 | |
3 | 2022-08-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三段五○一巷一二五號23.0464217,120.104613(博全另一土石堆置場) | 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26日督察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發現貴公司(1)未申報110年7月至111年7月原料使用量,及未申報110年7月~11月,111年3月~7月收受廢棄物貯存量(2)未申報或申報錯誤110年1月至111年7月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紙混合物(D-0699)及廢木材混合物(D-0799)產出量及貯存量。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1-120044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10-28 | |
4 | 2021-06-02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三段501巷125號 | 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本局於110年6月2日發現貴公司土石堆置場出入口車輛進出未確實清洗輪胎,泥土由場內帶出場外,明顯污染場外道路。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7-30 | |
5 | 2020-12-2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三段五○一巷一二五號 | 博全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領有本市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109年12月22日未具文號函(本局收文字號109年12月23日1090151801)申請辦理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事宜。審查時發現貴公司原負責人為楊明通、原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三段462巷31號1樓,108年12月19日申請變更負責人為楊登山、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安南區城西街三段501巷125號,經臺南市政府108年12月20日府經工商字第10814729500號函同意在案。貴公司於109年12月22日未具文號函(本局收文字號109年12月23日1090151801)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明顯未依規定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1-29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