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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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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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8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里郡安路三段二三六巷二一弄二○號一樓 | 晉竑環保科技行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行清運機具車號5X8-TX於2024/10/18下午04:24:32 在台6X線南下出口X份交流道為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2-22 | |
2 | 2024-09-29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4年0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里郡安路三段二三六巷二一弄二○號一樓 | 晉竑環保科技行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行領有本局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1X臺南市廢X清字第00X0號),經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發現貴行清運機 「具車號5X8-TX於113年9月2X日16時44分車輛無軌跡(監控地點台6X線南下出口南X鯓交流道)。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20 | |
3 | 2020-08-13 | 事業廢棄物 | 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22巷373號(和農段9、9-1、9-4地號) | 晉竑環保科技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3項次3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3項規定。 貴行領有本局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7臺南市廢乙清字第0044號),然該許可證並未准許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貴行於臺南市安南區和農段9、9-1、9-4地號土地,貯存廢棄物,以此方式非法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廢棄物清除業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2022-08-05 | |
4 | 2020-08-0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長和路一段222巷373號(和農段9、9-1、9-4地號) | 晉竑環保科技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於109年8月5日10時00分許抵達本市安南區和農段9、9-1、9-4地號稽查,發現貴行將接受委託清除之塑鋼門板、廢木板、一般垃圾等物,載運至前揭地號內貯放,惟上開廢棄物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廢棄物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3-15 | |
5 | 2017-05-26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安和里郡安路三段236巷21弄20號一樓 | 晉竑環保科技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商號領有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02南市廢清乙字第325號),負責人為楊蕙如,106年5月26日晉竑申字第1060330號函申請變更機構地址及機構負責人戶籍地址,惟查原機構地址為臺南市左鎮區內庄里內庄30號1樓,於105年10月8日已變更為臺南市安南區安和里郡安路3段236巷21弄20號1樓。又機構負責人原戶籍地址為臺南市永康區甲頂里○○鄰○○路○○號,於104年10月5日已變更為臺南市安南區安和里郡安路3段○○巷○○弄○○號。於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未依規定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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