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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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0-2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一五號 | 臺南市政府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同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局臺南市政府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經本局於112年10月24日派員稽查,現場查核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於112年9月8日向本局通報啟動緊急應變相關程序,並於22時8分啟動濕井疏流泵進行繞流排放,貴局於112年10月22日始向本局函報書面報告,未依規定於20日內向本局提出繞流排放期間因應作為書面報告。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6 |
2 | 2023-03-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本局於112年4月1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區高速一街一段626號 | 臺南市政府虎尾寮污水處理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局所轄臺南市政府虎尾寮污水處理廠廢水專責人員吳○○於112年2月28日離職(退保),貴局雖於112年3月16日線上申請專責人員設置,惟已逾法定規定期限(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設置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員)。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11 |
3 | 2023-01-1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9000元整,本案於112年2月14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902)限期112年3月18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3月16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東區高速一街一段六二六號 | 臺南市政府虎尾寮污水處理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同法第14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8條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局所轄虎尾寮污水處理廠從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經本局派員於112年1月18日於現場查核,發現該廠廢水處理設施T01-05以軟管抽取上澄液沖洗T01-03沉砂池,將廠內改建工程廢水抽至T01-04廢水調整池,T02-13帶濾式污泥脫水機、T02-14濾布清洗水儲槽、T02-15轉碟式微篩過濾槽均停止使用且自行增加一座臨時沉澱槽,未依許可登載內容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06 |
4 | 2022-12-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案於112年1月9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804)限期112年2月13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2年4月1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二六八號 | 臺南市柳營區水資源回收中心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2條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局所轄臺南市柳營區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柳營水資中心)屬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經本局111年12月8日派員稽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52.8mg/L(標準值30mg/L),未符合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7-11 |
5 | 2020-11-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官田區隆田里裕農路210號 | 臺南市官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2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局所屬臺南市官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處理廠應於109年10月31日前申報109年7月至9月之資料,經查該廠於109年11月6日始上傳,已逾期申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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