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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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8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12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南勢里關帝廟七四號一樓23.315315315315313,120.31100911971016 | 東豐企業社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事業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X臺南市廢X清字第00X6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執行非法圍籬系統透過車牌辨識資料及列管車輛軌跡資料勾稽發現,貴事業所屬本局列管清運機具(車牌:HXC-2X60)於113年7月3日行駛經過台6X線南下橋X交流道時無車輛行駛軌跡,有異常情事。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29 | |
2 | 2023-03-1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麻豆區南勢里關帝廟七四號一樓 | 東豐企業社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社係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發之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1臺南市廢丙清字第0056號〉,原清除技術員為簡○○,貴社於111年10月17日以(111) 東豐申字第1111017號函申請辦理簡○○離職註銷,經本局於111年10月21日環事字1110126232號函同意在案,並請於原技術員離職日(111年10月11日)起90日內(即112年1月10日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惟貴社於112年3月2日以(112)東豐申字第1120302號函申請設置吳○○擔任廢棄物清除技術員,明顯已逾應於90日內需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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