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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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安吉段213地號等地號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9月3日10時許通知貴商行負責人蕭XX至本局說明,貴商行未領有再利用檢核許可,即向分X家股份有限公司臺X分公司承購排出之廢塑膠,再轉售予鈺X行。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5-02-08 | ||
2 | 2017-09-0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安南區北安路四段103號(久井加油站)對面 | 鋐鑫企業社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商號所有85年1月出廠的909-**號自用大貨車,於106年9月5日行經本市安南區北安路四段103號(久井加油站)對面,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5%,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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