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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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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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8-02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星光貨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113年6月份即時追蹤系統異常名單,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HBB-0000(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核准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於113年6月25日行駛台61線南下芳苑交流道,惟與「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週確認作業說明「本日無啟動」不符,未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有任意拆裝、切斷電源或故意中斷通訊之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八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23 | |
2 | 2019-11-25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四三七號一○樓 | 星光貨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09年3月30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貴公司108年11月25日清運「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林園廠」有機性污泥,網路申報聯單(聯單編號:S190057810800100號)登載之清運機具(車號:312-X8)屬未裝置GPS之車輛,經貴公司109年6月10日提供留存聯單影本,實際清運車輛為312-X8聯結18-T6,惟貴公司在清除出廠後4日內,未連線上網確認申報聯單內容是否與「實際清運機具」相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7-22 | |
3 | 2019-08-3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9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437號10樓 | 星光貨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4日追查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西路871號非法廢棄物處理廠時,發現貴公司於108年8月起多次受葉阿標委託清除廢塑膠至上述廠址堆(棄)置,而該廠址堆(棄)置之廢塑膠,經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採樣檢測結果,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查本案貴公司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5-28 | |
4 | 2017-01-25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星光貨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6,000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所屬清除車輛(車號:KLB-5913)應裝置GPS而未裝置,於106年1月25日載運銓興營造有限公司之營建混合物至台境企業(股)公司關廟廠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二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06 | |
5 | 2016-08-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文南街47號 | 星光貨運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查貴公司一年內有違規紀錄,處以罰鍰新臺幣18,000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05年下半年清除屏東縣新加玻傑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食品污泥至臺南市新營區欣農好肥料有限公司再利用之申報紀錄,發現其中8月10日、8月17日、10月27日、11月7日、11月25日、11月28日及12月19日等7筆之清除車輛即時追蹤系統軌跡未至聯單申報之再利用機構地址,實際係清除至臺南市柳營區欣農農牧企業社場外堆肥場再利用及簽章,明顯未依規定連線申報清除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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