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9-16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並限期於115年1月5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 | 高雄市 | 高雄市三民區中區資源回收廠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車輛821-T7號進入本市公告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未取得「各縣市有效期限內自主管理標章」。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1-28 |
| 2 | 2025-08-0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鼓山區地段0135鼓中段三小段/地號0775-0000(鼓山二路131巷12弄17之1號屋前)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30 |
| 3 | 2022-07-1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鼓山區光化里鼓中段四小段657地號(壽山公園停車場出口旁紅磚道)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積水容器(輪胎)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登革熱病媒蚊孑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13 |
| 4 | 2019-07-1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鼓山區鼓中五小段195-4地號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12-24 |
| 5 | 2017-04-26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2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里鼎金段1005-0001地號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集水井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2-04 | |
| 6 | 2017-02-18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鼓山區鼓南段四小段289-1地號<西子灣>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106年2月18日發現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8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106年2月28日改善又於106年3月15日發現未依規定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缺失記點4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西子灣旅客服務中心新建工程」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等級之規定或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16 | |
| 7 | 2017-02-08 | 營建工程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05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水庫路與大莊路附近(拕子段3146、3117地號)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本局於105年12月5日稽查發現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實施,缺失記點4點,且依「營建工程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說明」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於105年12月15日完成改善。本局又於106年2月8日稽查發現未依規定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缺失記點4點,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從事「崗山之眼園區整建工程」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5-02 | |
| 8 | 2016-10-0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5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鼓山區鼓岩里動物保護園區營養中心右側 | 高雄市政府觀光局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裁處。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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