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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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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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4-0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65號 | 豆豆濃非基改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3年4月6日11時15分派員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OO號稽查,於貴公司廠房門前發現有乳白色廢(污)水由截油槽溢出至門前水溝內,立即進行採樣送驗,經查貴公司係從事豆漿、豆腐、等豆製品加工製造,廠區內設有多道廢(污)水處理設備(調勻槽,曝氣槽、沉澱槽、袋濾器...等),惟前端截油槽堵塞致部分廢(污)水未完全收集處理致後端廢(污)水設施而溢流出廠外。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上開廢(污)水經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07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611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現場貴公司已立即停止排放,並清除截油槽設施內污塊,清除後已無廢(污)水溢流出廠情事,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經查貴公司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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