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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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鳳山區五福一路61號 | 正昌洗衣店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派員執行鳳山溪專案及陳情案件稽查時,於113年6年23日09時30分發現位於松埔路一段旁鳳山新圳有一涵洞排放大量泡沫廢(污)水,經追查係台端所有之洗衣工廠(址設:鳥松區中正路144巷56-2號)所排放;經會同廠內人員進廠稽查,廠內設有7台洗衣及7台烘衣機,該廠係從事餐飲桌巾清洗,所產生之廢(污)水未經收集處理即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9-09 |
2 | 2023-07-3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9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中正路144巷56-2號 | 正昌洗衣店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經本局發現松埔路一段旁鳳山新圳有兩涵洞排放有大量泡沫廢(污)水,經巡視來源為台端所設立之洗衣工廠所排放,再查該廠區係從事民宿被單、電影院毛毯及餐飲桌巾清洗,廠區設有6台大型洗衣機,惟所產生之廢(污)水未經收集處理即排出場外並流入鳳山溪,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又台端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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