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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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0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鳥松區大竹路22-5號旁廠房 | 黃鴻記食品行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112年12年7日於鳥松區大竹路22號外道路下方箱涵發現有一排放口排放紅色混濁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再查來源為台端所有廠房所排放,台端從事米血糕製作,屬食品製造業,廠區內所產生之廢(污)水僅簡易過濾,未經廢(污)水處理設備處理即排出至廠外,查廠外排放口四周佈滿米粒殘渣,且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1130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719mg/L(標準限值為30mg/L)及化學需氧量612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現場已立即停止排放;查台端所有工廠位於鳳山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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