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二廠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06-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9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路三四號 |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4年06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岡山二廠稽查,貴公司岡山二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高市府環土排許字第01056-04號),查現場廢水處理設施快混池(槽)(T01-2)有設置硫酸加藥管,現場亦有放置硫酸藥桶,但未登載於本局核發之許可證,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8-12 |
| 2 | 2025-03-1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路三四號 |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4年3月13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時,經放流口採集水樣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3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16 |
| 3 | 2019-08-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5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路三四號 |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派員於108年8月21日至該廠進行「108年度重點事業深度查核」作業,檢視該廠污泥紀錄表,其污泥紀錄表,其污泥之產生量及貯存量,未依規定按次紀錄,每月統計。前述行為顯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略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裝置之獨立專用電度表,及操作參數量測設施,...;非屬連續自動紀錄者,應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一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應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1-13 |
| 4 | 2019-02-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北三四號 |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岡山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08年2月21日派員至該公司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氨氮為44 mg/L(標準限值為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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