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宥新企業有限公司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3-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樹區瓦厝街6-112、6-116號 | 宥新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113年3月4日10時16分派員至本市大樹區瓦厝街OO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前方排放口有廢(污)水排出,現場採集水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稽查,其表示係清洗切肉機作業用圍裙、手套、擦拭布及其他衣物之清洗廢(污)水,排至場外地面水體。貴公司從事食品製造業,上開廢(污)水經化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9.58(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440mg/L(標準限值為30mg/L)、生化需氧量177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58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造成污染影響水體品質,貴公司人員承諾不再於現場清洗。另本局於113年3月19日10時45分派員至上址復查,現場已無清洗作業用物品清洗行為,現場認定改善完成,本局不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經查貴公司位於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27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