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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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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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12-1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二路168號 | 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於旨揭時間接獲本府消防局通報後,立即派員於110年12月17日14時18分抵達事故地點(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區八德二路168號),稽查當時本局人員於上開事故地點周界巡查,發現有大量煙霧瀰漫(黑煙)及明顯燒焦異味,經現場會同消防局指揮官及貴公司人員進場查察,經查係貴公司於當日13時30分左右因施作研磨作業區發生些火花並遭吸入集塵陳管路後冒出濃煙,因不完全燃燒產生大量明顯粒狀污染物及異味污染物逸散於周界環境中,造成空氣污染,前述行為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及同法第1項第3款:「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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