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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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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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1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民成街182號之1附近 | 龍顥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暨執行鳳山溪專案稽查時,於113年11年15日12時50分在大寮區民成街182之1號廠房附近發現有一股青綠色廢(污)水排放至鳳山溪內,經追查為貴公司從事陶瓷拋光製程及清洗地面產生之廢(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排放至鳳山溪;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廠內設有18台拋光機其作業產生之廢(污)水係收集至貝克桶(6個)暫存後,再以壓板脫水機進行水與污泥分離,處理後其水直接排至鳳山溪,而污泥則以太空包盛裝委由合法業者清除,惟本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因陶瓷拋光製程及清洗地面產生之廢(污)水,未妥善收集而流至廠內雨水溝排出廠外,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屬在本市鳥松區美山路30巷18號後方之工廠位在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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