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10-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環湖路100號 |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114年10月21日派員至現場查核,貴公司違規情形如次:在查上述廢棄物(D-0299)貯存區未以帆布覆蓋露天貯存,亦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污染地面之情事,上述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10 |
| 2 | 2025-10-2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環湖路100號 |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114年10月21日派員至現場查核,貴公司違規情形如次:在查上述廢棄物(D-0299)貯存區未於明顯處標有中文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10 |
| 3 | 2025-10-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期於115年3月20日前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5年03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環湖路一○○號 |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環湖路100號從事砂石採取作業程序,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於114年10月16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稽查發現以下缺失,不符該辦法第4、6條規定,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缺失點數12點,違規事實明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1.從事營建混合物堆置及篩選,設置自動灑水設備之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未保持濕潤,記缺失點數4點。 2.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其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未見有充足灑水易致塵土飛揚,記缺失點數4點。 3.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記缺失點數4點。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23 |
| 4 | 2025-10-0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環湖路100號 |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工地施工,車輛進出輪胎夾帶泥土,致污染地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0-28 |
| 5 | 2024-08-2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14年2月10日前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環湖路一○○號 | 光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本市仁武區環湖路100號從事砂石採取作業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2144-00號)。經本局稽查人員於113年8月20日稽查發現,現場除原有堆置場(X001-X003)外,另新增兩處營建混合物及產品土石方堆置區,因該堆置區未登載於許可證內,操作情形核與許可證核定內容不符。貴公司未依所領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核定內容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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