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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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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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27巷30之2號 |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暨本局執行鳳山溪專業稽查時,於113年11年18日16時35分接獲民眾通報,並於17時35分派員至所陳地點稽查,發現在水管路橋排水門處有大量白色泡沫廢(污)水排入鳳山溪,經沿線追查上游發現貴公司排放口處正排放白色泡沫廢(污)水,人員立即採樣送驗;另於11月19日再次派員並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廠稽查,貴公司係從事清潔用品作業,廠區設有一廢(污)水收集槽,因設備故障無法正常運作,遂以沉水泵浦及管線將廢(污)水抽至廠內溝渠,逕排出廠外;水質化驗結果:懸浮固體2090mg/L(標準限值為30mg/L)、化學需氧量25100mg/L(標準限值為100mg/L)及陰離子界面活性劑351mg/L(標準限值為10mg/L),造成污染影響鳳山溪水體品質。查貴公司所有工廠位於本市鳳山溪大東橋上游水污染管制區,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29 |
2 | 2023-12-25 | 環境用藥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二七巷三○之二號 |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之規定,並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8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未持有環境用藥相關許可執照,於公開網路平台登載滅鼠靈、克臭靈、全效消毒除菌劑、苦楝精油除蟲靈、驅蟲清潔劑系列共計5種違規環境用藥廣告。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5-02 | |
3 | 2021-08-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52000元整,位於本市鳥松區東山路27巷30之2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東山路二七巷三○之二號 | 協飛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接獲民眾陳情案件,經查貴公司從事清潔劑分裝製造作業,其清洗空桶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自設污水處理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後方排出廠外流入曹公新圳,現場於廢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樣品經檢測結果顯示其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21.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案係接獲民眾陳情案件,經查貴公司從事清潔劑分裝製造作業,其清洗空桶產生之廢水經收集至自設污水處理槽處理後排放至廠後方排出廠外流入曹公新圳,現場於廢水排放口採集水樣乙組送驗,樣品經檢測結果顯示其中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為21.8mg/L(最大限值1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化工業-清潔用品製造,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制法第7條第1項暨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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