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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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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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7-1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394400元整,命貴公司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廠房停工。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 |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於112年7月10日15時30分派員至本市鳥松區大同路25-28號D棟廠房發現有2股乳白色泥砂廢水排放出廠,本局人員立即進行採樣送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房內查察,經查貴公司主要產品為保麗龍強化水泥製品(EFG),其製程略以:水泥混合沙子、樹脂調和→塗抹於保麗龍板材後定型→陰乾→成品,該2股廢水為清洗塗抹保麗龍板材之作業區所排放,上開製程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規定之事業(水泥業),惟未領有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廠內僅以簡易收集溝沉澱後即排放出廠外。上開兩股水樣送驗結果,未經許可排放口(前) :pH 9.37 (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187mg/L(標準限值:50mg/L);未經許可排放口(後):pH 9.73 (標準限值為6-9)、懸浮固體502mg/L(標準限值:50mg/L)、化學需氧量369mg/L(標準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另貴公司未申請廢水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否 | 2023-10-11 |
2 | 2021-05-14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與仁雄路口 | 軒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 於上址路面散落樹脂,有礙市容整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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