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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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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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3-0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竹縣 | 新竹縣寶山鄉科環路 | 翔鑫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F-6088)於113年3月5日行經新竹縣新竹科學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經查一年內未有排煙檢測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07 |
2 | 2023-06-28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並限期於112年11月10日前至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檢驗合格。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次處罰。(註:如於違反時間後已完成檢測,則無須理會本限期改善通知部分之處分。)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第三貨櫃中心 | 翔鑫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車輛KLM-8936號進入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所劃設之管制範圍,經查於稽查日前已逾二年未有排煙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03 |
3 | 2023-03-24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中山路三段409號 | 翔鑫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Y3)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2 |
4 | 2021-09-1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3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雲林縣 | 雲林縣大埤鄉國道一號北上246.5公里處 | 翔鑫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2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受處分人所屬車輛(車號:519-HW)經檢測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3.3m-1,未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黑煙不透光率不得超過1.2m-1之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09 |
5 | 2019-07-05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南投縣 | 南投縣埔里鎮中台禪寺中正路與西安路口處 | 翔鑫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檢驗不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8-05 |
6 | 2017-12-23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2月12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新市區省道台一線往北方向 | 翔鑫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86年3月出廠的657-**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12月23日行經本市新市區省道台一線往北方向,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5%,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1-15 | |
7 | 2017-09-20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1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南區濱南路487號 | 翔鑫交通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第1項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2條第1款第3目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88年2月出廠的389-**號營業大貨車,於106年9月20日行經本市南區濱南路487號,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42%,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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