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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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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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20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甲仙區公館段664、665等2筆地號 | 信濃水泥製品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廠區骨材輸送帶下方增設3口水池及砂石回收區方位皆與平面配置圖不一致,未依環評書件辦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11-22 | |
2 | 2022-11-2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甲仙區大田里新興路二五號 | 信濃水泥製品實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位於本市甲仙區新興路25號從事混凝土拌合程序(M01),屬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業於111年7月22日設置陳○○為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代理人,代理期間自111年6月27日至111年9月26日。本局於111年11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現場查核,發現貴公司於111年9月27日提送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未於代理期滿前15日內完成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未符合「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是 | 否 | 2023-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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