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益碩環保有限公司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3-05-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屏東縣 | 屏東縣屏東市工業四路6號 | 益碩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益碩環保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禹杰)承租位於本縣屏東市工業四路6號廠房,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逕從事廢棄物處理業,業經本局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查獲移送在案,經本局於112年5月8日派員稽查,發現廠區內堆置廢棄物貯存區太空包破損未保持清潔完整,使白色微粒廢棄物(廢紙屑)經雨水沖刷至廠外致污染道路及地面情形,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否 | 2023-08-02 |
| 2 | 2020-10-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旨案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赤山湖5-6號 | 益碩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8)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依據本局109年10月26日稽查紀錄辦理。 二、按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劉OO,原本塑膠為泳O環保企業有限公司買進,後續要輸出到新加坡做為塑膠料,因疫情關係無法輸出,逕而選擇國內再利用而委託永茂環科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製燃料棒),現場堆放約300噸(有簽訂買賣合約)。 三、該公司前於旨揭場址堆放廢塑膠,據該公司負責人表示,該批廢棄物(PP、PET、PVC)委託彰O實業公司再利用,後續請該公司提供委善處理文件。 四、經查該公司未具有再利用資格,逕行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後續依規定辦理。 五、場內堆置前工廠遺留之石膏板、辦公椅等廢棄物,責請該公司僅快委託合格之清除處理廠商清除處理。 六、該公司提供廢棄物清除契約書。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是 | 否 | 否 | 2021-06-15 |
| 3 | 2019-01-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灣裡段214-217地號 | 益碩環保有限公司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8年1月9日派員至本市鳥松區灣裡段214-217地號稽查,發現堆置大量廢塑膠(PP、PE、PVC),據該公司劉00表示,上開廢塑膠係向苗栗縣頭份鎮「欣多利有限公司」收受,後續再委由欣多利有限公司於高雄港裝櫃輸出口至越南,製成塑膠地板,惟貴公司未檢具再利用檢核表,向本局提出再利用登記檢核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21 |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