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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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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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4-27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仁武區仁新段1764-2及1764-7地號 | 辰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府消防局及管線平台通報本市仁武區中正路436巷47弄沿線至高鐵橋下均有異味情形,本局派員於旨揭時間抵達仁武區中正路436巷一帶(辰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貴公司旁有明顯酸性異味污染物散佈於周界,嗣經人員進入貴公司內查察,發現貴公司廠區內設置有兩座黑色桶槽(容量目視各約五噸左右),該桶槽內裝有高濃度鹽酸(氯化氫),經查係貴公司從事除垢劑及除油劑分裝作業製程,因儲存鹽酸原液置放桶槽(含管線設備)之開關閥件老舊鬆脫,導致桶槽內鹽酸液體洩漏且溢流至廠區外道路旁(仁武區中正路436巷)並產生明顯惡臭酸味,散佈於環境中,造成空氣污染,本局人員於工廠周界使用鹽酸氣體檢知管測得濃度為4ppm並拍照錄影存證,前述行為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管理不當產生自燃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異味污染物或有毒氣體。」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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