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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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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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2-1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彌陀區山霸畑路81-1號 | 高盛木業有限公司 |
違反固定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案經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派員於111年12月14日20時55分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彌陀區山霸畑路81之1號木材工廠後方廠區(彌港段164地號)露天燃燒廢木材,未設置任何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致於周界外發現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中造成空氣污染(排除水蒸氣干擾),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是 | 是 | 否 | 2023-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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