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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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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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12-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四○號 |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領有固定污染源二極體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經加四景字第ABTB7680號)。本局於112年7月12日執行稽查發現該製程111年度原物料(乙醇)年使用量為2,120公升,超出許可核定年用量1,440公升,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9-18 |
2 | 2021-10-25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40號 |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楠梓廠所設置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楊○○○已於110年1月11日離職,應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第1項設置之代理人如有更動時,應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辦理,惟貴公司未於更動日起15日內向本局重新申請核定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3款:「未依第9條第4項規定,於代理人更動日起15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11-30 |
3 | 2021-04-2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楠梓區中央路40號 | 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廠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廠於本市楠梓區中央路40號從事二極體製造程序(M01),屬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原任專責人員楊○○於110年1月11日離職,惟貴廠遲至110年4月29日方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專責人員線上申請」提出專責人員註銷及設置申請(申請書案號:LC20210422005),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所訂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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