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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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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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2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雄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6月25日環管執字第1137118539C號函所示,查貴公司車號「HK-572」於113年5月28日行駛台61線南下伸港交流道,該車輛為本局核准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本日無啟動」,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7-19 | |
2 | 2018-01-2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三民區大利街16號 | 雄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清運機具(車號:WO-97)載運燃煤飛灰(R-1106),於106年12月16日至107年1月24日勾稽均無GPS回傳軌跡,另貴公司亦無進行周確認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2-21 | |
3 | 2018-01-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7月0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三民區大利街16號 | 雄苑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2月27日來函所示,發現貴事業清運機具(車號:W5-30)載運燃煤飛灰(R-1106),係環保署公告車輛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廢棄物,於107年1月至108年1月期間勾稽查核均無GPS回傳軌跡,亦無進行周確認作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暨「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九之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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