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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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10-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圍子內段3881地號 | 頂潔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此案地有水漥且未鋪設水泥地面,未依規定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澆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清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2-05 |
| 2 | 2025-10-0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並限期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湖內區圍子內段3881地號 | 頂潔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此案地堆放廢木材、空貝克桶未依規定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2-05 |
| 3 | 2025-09-0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頂潔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KEB-8076於114年9月4日行駛台86-臺南市臺南交流道西出口,該車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本日無啟動」,前述車輛即時追蹤系統未維持正常運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6-01-28 |
| 4 | 2024-11-04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 | 頂潔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清運車輛KEN-3518於113年9月20日行駛台86-臺南市臺南交流道西出口,該車輛為本局核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車輛,惟於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異常樣態均為「今日無軌跡回傳」,週確認作業說明「本日無啟動」,屬「事廢列管車輛無軌跡」異常樣態。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23 |
| 5 | 2019-10-2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美濃區吉東段423地號 | 頂潔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經本局派員於108年10月29日14時19分派員會同派出所員警、里民於本市美濃區吉東段423地號稽查,查獲貴公司所有車號KEB-8076大貨車,駕駛邱○○表示其受優格園藝股份有限公司指示,載運兩車廢樹木枝至旨揭地點堆置,欲破碎供作肥料用,並於早上已載運一車廢樹木枝至該處堆置,因車上未攜帶廢樹木枝等廢棄物之產出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4-22 |
| 6 | 2019-10-01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三九一號七樓之一 | 頂潔環保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之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08年10月25日申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高雄市政府108年8月30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3499500號核准變更登記公司地址為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391號7樓之1,惟貴公司未於變更(108年8月30日)後30日內(108年9月30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清除許可文件變更,遲於108年10月25日提出申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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