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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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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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23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03日。 | 高雄市 | 高雄市苓雅區武聖段121、122地號(部分) | 克旻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及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裁處。 本局113年9月23日派員至本市苓雅區武聖段121、122地號(部分)土地稽查,貴公司為本局列管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高市環局衛字第11237060300號),稽查當時發現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未保持清潔,各類回收物未依規定妥善分區貯存於專區內,回收物有占用道路之情形,周界未見排水截流設施。另貴公司已發生2次火災(第1次:111年10月24日,第2次:113年9月22日),影響鄰近住戶公共安全甚鉅,情形重大,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條規定並按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廢止登記(112年8月14日高市環局衛字第11237060300號函)。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2024-10-07 | |
2 | 2022-09-30 | 源頭減量及資源回收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苓雅區武聖段121、122地號 | 克旻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11年9月30日派員查察,稽查當時發現該場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分區貯存寬度、長度不符規定,且未設貯存專區妥善綑綁措施,另巡查場區周界未見排水與污染物截流設施,再查該場區各類回收物(廢鉛蓄電池、廢塑膠容器、廢紙及廢鐵...等)均未依規定妥善分區分類貯存,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本局111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查察,貴公司領有本局同意之「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登記(高市環局衛字第10945518100號)」,從事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塑膠容器、廢乾電池、廢電子電器及廢資訊物品...等回收,稽查當時發現貴公司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貯存區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分區貯存寬度、長度不符規定,且未設貯存專區妥善綑綁措施,另巡查場區周界未見排水與污染物截留設施,再查該場區各類回收物(廢鉛蓄電池、廢塑膠容器、廢紙及廢鐵...等)均未依規定妥善分類分區貯存,貴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1項暨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2-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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