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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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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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07-11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中街14巷5號 隔壁空地 | 資展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案經本局派員於111年7月11日15時30分至本市三民區鼎金中街14巷5號隔壁空地作業場區周界稽查時,當時貴公司正使用機具進行破碎作業,惟未有進行灑水或設置有效之防制措施或設施,致作業時產生明顯揚塵逸散至周界,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9-27 |
2 | 2019-08-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鳥松區大昌路17巷30號 | 資展企業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08年8月14日來函表示,承攬本市鳥松區大昌路17巷30號(本市鳥松區大華段171地號等1筆土地)拆除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7年1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6A004949號拆除核准函),已拆除完畢,且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之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先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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