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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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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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9-20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臺南市 | 臺南市仁德區崑崙段639地號(德崙路672號左側)前電氣箱座上 |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暨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第1目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2。 本局派員巡查於本市仁德區崑崙段639地號(德崙路672號左側)前電氣箱座上,有任意棄置一般廢棄物之情事,現場發現「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等物證資料,有礙市容觀瞻與影響環境衛生。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5-04-15 | |
2 | 2024-08-27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前鎮區 |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9條第10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113年8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查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業務,發現貴公司設置丙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潘○○已於113年3月29日離職,未依規定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時15日內,指定符合資格者代理;且未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合格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8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離職、異動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及同條第2項:「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運作人應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合格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之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9-23 | |
3 | 2024-04-11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苗栗市宜春路(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 |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NC-8206)於113年4月11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否 | 否 | 否 | 2024-05-13 |
4 | 2016-09-26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基隆市 | 柴油車排煙檢測站 |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6-10-19 | |
5 | 2015-06-02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4年07月27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測站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8條裁處
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限期於104年07月27日期限內完成檢測合格,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不須繳納 | 是 | 否 | 2015-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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