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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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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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0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之一○號 |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4條第1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業於113年8月01日以高市環局土字第11337226900號函同意該公司註銷黃○○擔任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並由代理人王○○代理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為期3個月,惟已屆滿3個月而仍申請核定設置;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及同辦法第24條第1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03 |
2 | 2024-03-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山東里中山四路二之一○號 |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依據人民陳情案件派員於113年5月24日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於112年1月6日設置之廢(污)水專責人○○已於113年3月8日離職,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貴公司未於期限內書面報請本局備查及設置代理人代理或設置專責人員,並遲至113年5月31日始申請啟動代理人代理,又代理人依前揭辦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僅能代理3個月(代理期限至6月8日止),惟至6月9日仍未提送專責人員設置;前述情事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7-03 |
3 | 2023-08-3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限改期限:文到30日內,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竹南鎮公館里公館仔七五之一號 |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竹苗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該公司所屬竹苗廠製程代碼000000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中廢棄物C-0599(感染性廢棄物混合物)於112年1月申報產出量為0.44公噸及聯單清運量為0.044公噸,惟未依規定申報廢棄物貯存量;370001廢水處理程序中D-0901有機性污泥於112年4月至6月申報有誤致質量不平衡;560001餐飲服務作業程序中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於111年12月未申報產出量,另廠內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貯存地點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11-27 | |
4 | 2023-01-0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苗栗縣 | 苗栗縣竹南鎮公館里公館仔75之1號 |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竹苗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所屬竹苗廠從事即食盒餐作業,貴廠111年12月26日至112年1月9日受苗栗縣焚化廠禁止進廠,惟查貴廠委託之興潤環保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26日、29日及112年1月2日仍有至貴廠清除廢塑膠混合物(D-0299),貴廠未依規定網路申報廢棄物清除處理流向;再查廠內產出之生活垃圾委託興潤環保有限公司清除,未依規定記錄清除日期、種類、數量、車號等項目。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3-02 | |
5 | 2017-09-0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之一○號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3號規定,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6年9月8日派員至本市小港區中山四路2之10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正進行廢(污)水處理設施整修工程,將調勻槽內沉積物清出,以塑膠袋盛裝置於廢水處理設施旁,惟貯存地點、容器未保持清潔完整,致袋內液體滲出污染地面及水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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