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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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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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0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永光街2號 | 証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經查貴公司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A-8801廢棄物貯存區,未逐袋標示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成分及區別有害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2-24 | |
2 | 2024-01-04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320000元整,令貴公司堆置場作業程序停工,並於文到90日內申請取得操作許可證,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包含物料進場堆置)。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山明里永光街二號 | 証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113年1月4日至貴公司(高雄市小港區永光街2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室外堆置爐渣約13,260立方公尺,堆置體積達環境部第5批第2類堆置場作業程序,貴公司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而逕行設置及操作,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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