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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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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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2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3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 巽豐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大業南路25-1號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本局於113年6月2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屬行政院環境部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查本局於112年9月18日以高市環局空字第11239395800號函核定○○為專責人員,○○自101年取得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合格證書【(101)環署訓證字第FB140210號】後曾依法設置為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惟未完成到職訓練(期限屆滿前已申請註銷專責設置),應依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到職日翌日起依規定於期限內(即113年3月17日前)完成到職訓練,並於設置屆滿6個月後15日內(即113年4月1日前)檢具專責人員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報請本局備查,惟貴公司遲至113年4月25日以(113)巽環字第1130125001號函提出文件報備(本局收文日113年4月26日),已逾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之報備期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8 |
2 | 2024-05-1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25-1號 | 巽豐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局於000年0月00日至貴公司進行查核,經本局於系統勾稽,貴公司產品(331699,其他未列名雜項製品)000年00月~000年00月共貯存162.74公噸,惟產品銷售量為0,其產品貯存量已超過前6個月之累積銷售量,再查於000年00月止,收受廢木材計25.15公噸,上述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6-22 | |
3 | 2023-06-29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本案限期文到翌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限改日期:112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二五之一號 | 巽豐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於112年6月9日來函通報吳明璋於112年6月8日申請離職,惟依貴公司提送專責人員線上申請書,僅申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阮柏華及註銷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代理人員-吳明璋,未一併提送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代理人員,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暨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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