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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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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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6-17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51之17地號 |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案係貴公司113年6月6日函文表示承攬新聯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作業廠房新建工程(工程位置: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51之17地號),經查,該工程合約經費為新台幣5555.6017萬元,高於新台幣500萬元,屬公告列管事業,然貴公司於工程期間(112年6月至113年6月),營建混合物(R-0503)於出場前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清除情形,僅於出廠後提供事業廢棄物廠外紀錄遞送聯單,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6-17 | |
2 | 2017-10-1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高雄市 | 高雄市永安區永工九路3號 | 富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106年10月11日函文表示承攬石軒仰等兩人工廠拆除工程(工程位置:高雄市永安區維新里永工九路3號),建物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6)高市工務建築拆字第00333號拆除執照,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流向,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7-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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