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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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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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14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2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與華亞三路路口處 | 欽友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AD-017、自用大貨車)於113年11月14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20 |
2 | 2024-09-18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桃園市政府環 | 桃園市龜山區文樂路上 | 欽友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貴公司於本市龜山區文樂路上,案經本局環境管理處龜山區中隊於113年9月18日17時1分稽查,查獲貴公司自用小貨車(AUS-5870)駕駛人任意拋棄一般廢棄物(垃圾),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1-25 | |
3 | 2024-07-1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桃園區朝陽街及三民路二段 | 欽友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承包本府水務局之本市雨水下水道清淤暨巡檢工程(開口契約)(南區),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7月12日派員至東門溪稽查,發現溪水水面有大量黑色浮油,循上游追查發現雨水箱涵陰井內有大量油污,貴公司以沉水馬達抽取雨水下水道廢水(含油污)至桃園區大智路雨水排水溝排放,再續流至東門溪,污染水污染管制區水體。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13 |
4 | 2023-07-17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與華亞三路路口處 | 欽友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裁處。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AD-017、自用大貨車)於112年7月17日行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郵政物流與華亞科技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8-07 |
5 | 2021-09-17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26日。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旁 | 欽友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裁處。 貴公司車輛(車號:AUS-5870)排放黑煙不透光率為2.1m¯¹,超過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1-09-22 |
6 | 2019-06-17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217號旁 | 欽友營造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1款裁處。 堆置木板、鐵板、保特瓶等廢棄物,致產生異味影響環境衛生。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1-31 | |
7 | 2017-02-1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中央路3段與永寧路交叉口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AAD-017)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該證明文件中清運日期未填寫完整,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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