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24-09-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67巷103號對面路面上 |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 工程施工未妥為清理,致廢棄物或剩餘土石方等污染鄰近路面或人行道(台北市中山區正義段一小段336地號等5筆土地危老重建新建工程,110建字第0342號,泥沙污染路面)(污染程度A=2,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類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裁罰基準」第5點經專案簽報核准。)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0-24 | |
2 | 2023-03-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臺北市 | 臺北市士林區葫蘆街81之1號 |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時,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承攬[台北市抽水站第四分區管理中心新建工程],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尚未審核通過前,其工程所產出營建混合物即大於原核准數量之百分之十) (污染程度A=1,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4-06 | |
3 | 2023-02-01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永和區秀朗路一段與永貞路交叉口 |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新北市政府110年10月25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019696401號公告五、(二)規定,爰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1項次1規定裁處。 貴公司於本市禁止作業時段(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使用動力機械(混泥土預拌車)進行營建工程之行為,現場未備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施工文件備查,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4-11 | |
4 | 2020-11-28 | 噪音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701號旁 |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裁處。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28日(星期六)下午13時28分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刻正使用2台挖土機作業中,產生明顯噪音致妨害安寧。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1-04 | |
5 | 2020-02-04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173號7樓 |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暨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營造業,承攬107瑞建字第347號新建工程(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上)且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查申報營建混合物(廢棄物代碼:R-0503)108年6月之產出量為258.44公噸,已超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之最大月總產生量(63.25公噸)10%以上,惟未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4-21 | |
6 | 2019-07-01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桃園市 | 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250號 | 晨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廢棄物清理法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規定略以,事業採本法第28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貴事業尚未與駿達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及向誼物流有限公司簽訂清理合約,即委託清運產出廢木材,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1-14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