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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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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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9-1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448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四九七巷一三弄一八號 | 安昶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金屬表面處理業,並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3785-03號),稽查時現場廢水處理設備運作中,於放流口(D01)採集水樣送驗,檢測結果硝酸鹽氮221mg/L(限值:5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8 |
2 | 2018-05-1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新莊區新樹路四九七巷一三弄一八號 | 安昶工業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制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3條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查現場廢水處理設備T01-4~T01-15許可登載依序為pH調整池(2)、混凝膠凝池(1)及(2)、化學沉澱池(1)及(2)、中和池(1)及(2)、中和貯存槽、砂濾器、活性碳吸附裝置、放流槽、污泥貯存槽,現場已變更為快混槽、慢混槽、化學沉澱槽、pH調整槽(2)、中間槽(1)、過濾器、砂濾、活性碳吸附裝置、中間槽(2)、放流槽、污泥貯留槽、污泥脫水機。另T01-9~11反沖洗水、T01-15污泥濾液、空污洗滌廢水、T01-14污泥貯槽上澄液共管近T01-1廢水貯槽,上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依法告發。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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