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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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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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0-16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二一五號 |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印染整理業,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證(新北市環水許字第0****-00號),本局稽查時,查獲現場設有貯留槽3槽(許可登載為1槽),核屬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2-24 |
2 | 2018-02-08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215號 | 鑫翔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1714-04號),經查印染整理程序有下列違規,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1) A223靜電集塵器設備故障,惟當日現場定型機E216仍操作中。 (2) A204袋式集塵器壓降為40mmH2O(操作條件50~180mmH2O);A209袋式集塵器壓降為5mmH2O(操作條件10~110mmH2O);A214袋式集塵器壓降為40mmH2O(操作條件50~80mmH2O)。 (3) A220袋式集塵器之儀表故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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