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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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11-1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龍泉路52號 | 太銓汽車材料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太銓汽車材料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回收、處理登記逕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2025-03-06 | |
2 | 2024-07-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龍泉路52號 | 太銓汽車材料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條第1款、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太銓汽車材料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惟未申請回收業登記,逕行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分期繳款中 | 否 | 否 | 2024-10-15 | |
3 | 2023-10-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136巷13-1號 | 太銓汽車材料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太銓汽車材料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回收、處理登記逕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尚未繳款 | 否 | 是 | 2024-04-23 | |
4 | 2023-02-15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龍泉路52號 | 太銓汽車材料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太銓汽車材料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及拆卸作業,惟未申請回收業登記,並申報回收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6-08 | |
5 | 2022-11-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136巷13-1號 | 太銓汽車材料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太銓汽車材料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回收、處理登記逕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業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3-05-04 | |
6 | 2021-07-19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136巷13-1號 | 太銓汽車材料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同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7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太銓汽車材料行從事機動車輛回收作業,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回收業、處理登記而逕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已分期已繳清 | 否 | 是 | 2022-07-08 | |
7 | 2020-10-30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土城區龍泉路52號、54號稽查 | 太銓汽車材料行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暨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經營之太銓汽車材料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作業,惟未申請回收業登記而逕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務。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1-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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