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4-10-2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465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十十三添一段1229、1230、1258地號(添福路13-50號旁空地) | 陳峻德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場區(本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地號)堆置土石方,現場量測堆置土石方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7-31 |
| 2 | 2024-07-04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465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1229、1230、1258地號 | 陳峻德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場區(本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地號)堆置土石方,現場量測堆置土石方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5-19 |
| 3 | 2024-05-02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465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1229、1230、1258地號(添福路13-50號旁空地) | 陳峻德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場區(本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1***、1***、1***地號)堆置土石方,現場量測堆置土石方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3 |
| 4 | 2024-03-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465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1229、1230、1258地號 | 陳峻德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場區(本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地號)堆置土石方,經查土石方之堆置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10-08 |
| 5 | 2024-01-30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465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1229、1230、1258地號 | 陳峻德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場區(本市三峽區十三添一段1229、1230、1258地號)堆置土石方,經查土石方之堆置總體積達500立方公尺以上,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土石方堆(棄)置場,惟未於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8-08 |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