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查詢設立資訊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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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2-23 | 環境影響評估 | 罰鍰新臺幣32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環境管理署 | 屏東縣恆春鎮第十四(恆春)海巡隊廳舍新建案開發場域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
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1.本部於113年2月23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查現場已進行樹木移植、地表整地及施作圍籬等相關工程施作,且依貴分署所提供之施工日誌已載明前述工程行為自1月15日起陸續施作,貴分署與本案審查結論一、(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不符。 2.上開工程施作時尚未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7條第3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等相關規定不符。 3.上開工程施作時未依環評承諾於施工前提送環境管理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8-16頁所載略以:「施工前須依據工程項目及內容研擬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經送各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據以確實執行。」及第8-17頁8.2.1施工前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不符 1.本部於113年2月23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查現場已有樹木移植、地表整地及施作圍籬等相關工程施作,且依貴分署所提供之施工日誌已載明前述工程行為自1月15日起陸續施作,貴分署與本案審查結論一、(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不符。 2.上開工程施作時尚未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7條第3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等相關規定不符。 3.上開工程施作時未依環評承諾於施工前提送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3項環境管理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8-16頁所載略以:「施工前須依據工程項目及內容研擬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經送各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據以確實執行。」及第8-17頁8.2.1施工前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不符 1.本部於113年2月23日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查現場已有樹木移植、地表整地及施作圍籬等相關工程施作,且依貴分署所提供之施工日誌已載明前述工程行為自1月15日起陸續施作,貴分署與本案審查結論一、(三)「本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經本署備查後始得動工,並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署預定施工日期... 」不符。 2.上開工程施作時尚未辦理施工前公開說明會,與環境影響評估法第7條第3項:「前項審查結論主管機關認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經許可者,開發單位應舉行公開之說明會。」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7條第3項舉行公開之說明會,應於開發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動工前辦理。」等相關規定不符。 3.上開工程施作時未依環評承諾於施工前提送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3項環境管理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與環境影響說明書定稿本第8-16頁所載略以:「施工前須依據工程項目及內容研擬空氣污染防治計畫、交通維持計畫、逕流廢水削減計畫......等,經送各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據以確實執行。」及第8-17頁8.2.1施工前環境管理計畫所載內容不符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8-15 | |
2 | 2023-03-23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連江縣 | 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段129-1、130-2地號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未依規定申報營建工程逕流廢水削減計畫 | 待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6-14 |
3 | 2019-04-03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5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臺中市 | 臺中市清水區台中港內北突堤北四路旁多筆土地 (地號:海濱段2102-0004、2104-0004、2105-0004、2106-0004、2107-0004、2108-0000、2109-0004、2110-0006、2111-0000、2112-0000、2113-0000、2114-0000、2115-00000、2116-0000) |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
違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違反事實 本局於108年4月3日派員至中市清水區臺中港內北突堤北四路旁稽查,經查現場土地裸露區域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經量測為14,421.96平方公尺),且未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任何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第8條,記10點缺失),核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2項相關規定。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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