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1 | 2018-08-06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145地號 |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條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145地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6年7月21日執行「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檢測出地下水中氣鹽最高濃度為112毫克/公升(地下水氟鹽管制標準:8毫克/公升)。貴公司自於民國56年在旨揭用地設立營運至今,從事半導體生產,包含清洗、蝕刻、切割等製程,廠內使用毒化物為氟化氫,用於鍍鎳金製程的蝕刻程序,本場址原料使用及運作,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樣檢測出之污染物質具關聯性,故貴公司為本案污染行為人,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暨第16條規定,於107年8月6日公告該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在案;前揭行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1-29 | |
2 | 2017-08-30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土城區中山路71號 |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0998-06號),晶片製造程序(M01)吸附設備(A104)活性碳更換週期為600公斤/月,未依許可證內容(12天/批)操作。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5-08 |
目前在第1頁
資料來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