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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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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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03-04 | 移動污染 | 罰鍰新臺幣5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 | 遠利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及新北市政府112年2月17日新北府環空字第1120243787號公告事項二、(一)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裁處。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EE-0***)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02-14 |
2 | 2021-11-16 | 固定空污 | 罰鍰新臺幣145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2段28之12號 | 遠利工程有限公司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6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位於本市五股區凌雲路2段28之12號之所屬場址,前經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依法告發並限期於110年8月1日前完成改善。本局執行限期屆滿複查時,惟現場仍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土方),其實際堆置面積為287.89平方公尺(已逾100平方公尺),且未設置或採行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點數合計10點,屬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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