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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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4-01-08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1段287巷27-1號 | 再興豆腐坊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暨環境部113年1月16日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號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附表四、(一)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所屬ooooo從事食品製造,雖未達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惟在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內逕行排放廢(污)水(含豆腐渣汁之乳白色廢水)於地面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影響水體品質,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4-04-25 |
2 | 2023-01-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一段287巷27之1號 | 再興豆腐坊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臺端(即再興豆腐坊)從事食品加工業,惟未經妥善處理及採行必要之污染防治措施,逕行排放作業廢水(豆腐殘渣)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3-05-25 |
3 | 2022-08-17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一段287巷27-1號 | 再興豆腐坊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5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五股坑溪),影響水體品質。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2-1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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