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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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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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3-12-29 | 一般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54號 |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 貴公司未注意環境維護及未做好相關防護措施致洗滌污水(含食物殘渣)流至道路上,造成環境污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03-01 | |
2 | 2023-12-18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五四號 |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五股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環境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三)、(四)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為食品製造業,於112年9月申報廢水處理程序之事業廢棄物(食品加工污泥:R-0902)產出、貯存、清除量錯誤。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4-12-18 | |
3 | 2019-11-26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54號 |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二(三)1、二(四)1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五股二廠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事業(管制編號:F15A3895),經查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網路申報資料,發現下列違規情形: 一、廢食用油(廢棄物代碼:R-1702)申報錯誤之製程代碼560001(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製程代碼為080999),且申報108年4月產出、貯存情形質量不平衡。 二、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申報108年2、3、6月產出、貯存情形質量不平衡。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20-02-17 | |
4 | 2018-11-2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2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五四號 |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五股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五股二廠清洗地板之廢(污)水,未經下水道管理機關(構)同意,逕行排放於專用雨水下水道。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19-02-26 |
5 | 2018-09-19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五四號 |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五股二廠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裁處。 經濟部工業局新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查獲貴公司暫存槽廢(污)水疏漏致污染水體,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未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本局。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12-20 | |
6 | 2018-02-12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新北市 | 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54號 |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五股二廠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及四(1)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貴公司五股二廠(管制編號:F15Axxxx)為資本總額達新臺幣250萬元以上且產生廢食用油之食品製造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本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以下違規情形: 1.申報106年3月、106年5月至106年8月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產出量與實際情形不符。 2.申報106年3月廢食用油(廢棄物代碼:R-1702)產出量與實際情形不符。 3.產出之廚餘委託林賢勝養豬場進行再利用,卻未以網路方式申報廚餘流向。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2018-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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