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 回上一頁
列管事業污染源之稽查處分結果及處分金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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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違反時間 | 污染類別 | 主旨 | 管轄縣市名稱 | 違反地址 | 違規人名稱 | 裁處理由及法令 | 改善完妥與否 | 其他處罰方式 | 罰鍰是否繳清 | 是否進行催繳 | 是否行政移送 | 重大違規 | 裁處時間 |
|---|---|---|---|---|---|---|---|---|---|---|---|---|---|---|
| 1 | 2025-12-03 | 事業廢棄物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12月28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基隆市 |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124號 | 盛星動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一、本局於114年12月3日至貴公司位於本市暖暖區源遠路124號辦理汽車維修業務現場稽查,發現廠內產生之廢棄物(D-1703廢潤滑油)貯存區域局部以露天方式堆置貯存,未見有防止地面水、雨水等流入、滲透及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廢潤滑油貯存區明顯可見有油污污染地面等情。 二、上述行為業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一般事業廢棄物應依其主要成分特性設置貯存設施,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相關規定,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併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 已改善完成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16 |
| 2 | 2025-12-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1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基隆市 |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124號 | 盛星動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於本市暖暖區源遠路124號(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從事承攬客運車隊車輛維護保養(含洗車)作業,未取得許可,逕行營運,任意作業廢水逕自漫流排放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無分期已繳清 | 否 | 否 | 否 | 2025-12-12 |
| 3 | 2023-01-01 | 水污染 | 罰鍰新臺幣6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基隆市 | 基隆市暖暖區源遠路124號 | 盛星動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本市環保局於114年12月1日上午11時30分稽查暖暖區源遠路124號(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發現貴公司租賃該場址,從事承攬客運車隊車輛維護保養(含洗車)作業,且作業廢水未妥善收集處理,逕自漫流排放。並經查驗現場用水報表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水費查詢紀錄,該處均日用水量高達20噸/日以上;業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洗車場、修車廠。 | 不須改善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尚未繳款 | 否 | 否 | 否 | 2026-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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